|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退税率调整商品出口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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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22 14:32 文章来源:自治区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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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务局,区直各进出口公司,驻北海口岸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五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据此新政策,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已经签订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报关出口的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请各市商务局通知所属企业,做好出口合同登记备案。
相关政策请参考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
特此通知。
二ΟΟ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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